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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纪不当难公允 ——对怎么样才能解决畸轻畸重量纪问题的思考

时间: 2024-04-26 13:29:01 |   作者:华体会官方网站

  相关条例或地方文件对该类案件的量纪作了明确规定,量纪人员只能实行一刀切,没有自由裁量余地。比如,对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给予开除党籍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案件,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166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3条,给予开除党籍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对司法机关免予刑罚、不予起诉或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案件,根据后果和影响进行量纪

  对于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达到司法机关起诉条件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或不予起诉的,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案件后果及其造成的影响进行量纪。对于因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认定的意见和行政处罚的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影响进行量纪。

  当前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分析,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一是违纪金额。经济类案件在违纪行为性质相同的情况下,主要是根据违纪金额大小来判定档次,金额越大,处理档次越重。二是违纪行为性质。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违纪行为性质不同也会导致处理结果不同。以收受现金为例,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收受贿赂肯定比收受礼金处理更严重。三是违纪责任。对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违纪人员在违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将负主要责任的人与负次要责任的人相区别,将主动策划违纪的人同被动实施的人相区别。四是有无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处分情节。《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主动交代违纪问题、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来得到的等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第18条规定了累犯从重处分,第24条规定了串供、包庇等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五是多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了一人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相关解释,对违纪行为处分档次虽然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起来确实也存在一些不易把握的地方。如关于违纪行为的情节、数额、后果等情况的抽象性规定,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巨大损失等缺乏具体细化的统一标准,较难界定。且常常会出现同一情节有两个处分档次可供选择的情况,客观上导致执纪人员在量纪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影响执纪平衡。

  调研中发现,在查处案件中,办案人员最关注的就是案件的事实和定性问题,认为只要案件事实查清了,而且定性准确,就不会出现冤假错案,而量纪处分较轻或较重相对没那么重要。甚至有些人认为量纪是领导定的事,办案人员只负责查清事实就可以了。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致使部分人员对量纪问题重视不够,不愿过多探究,导致目前各个地方都存在量纪不平衡,处理不恰当的问题。

  在案件办结之后,对于量纪的处分结果,只要当事人不申诉、不,纪检监察机关就不会主动复查、复核案件处理情况。即使出现量纪不平衡的问题,只要定性没有错误,一般不予更改,更不会追究领导责任和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案卷和考核办案质量时,更多的是关注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完备、合法,而对量纪是否公平公正、处理结果是否恰当关注较少。量纪不当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造成审理、执纪人员责任心不强,也造成了量纪处理的不平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室是量纪的业务部门,专业性较强,形同纪委的法院,但审理人员没有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在纪委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或相关考试来取得执业资格,有的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使得有的办案人员缺乏应有的审理能力。在真实的操作中,执纪人员对于案件的量纪往往是根据主观的理解和办案经验来判断,这就难免受到个人情感因素、认知能力、法学素养的影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甚至极少数执纪人员原则性不强,存在着办人情案、关系案问题。

  公平公正量纪,是确保办案效果不打折扣的重要保证。量纪问题必然的联系到出台《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任务和目的的实现,只有公平公正量纪才能真正地保障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如果处理畸重,不仅仅侵犯了被处分党员的合法权利,还会使党员干部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影响干事创业的热情;如果处理畸轻,又达不到惩处一人、教育一方的效果,不能有力震慑腐败分子,不利于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只有做到量纪均衡、宽严相济,才能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

  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目前已经提上日程。建议有关部门参照两高的做法,对《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一些能够以数额标准或者主要是以数额标准为量纪依据的条文开展调研,着手制定统一的量纪标准,以便办案人员在量纪时有具体的认定标准,避免因数额认定标准不一而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同时,对如何认定各种违纪行为情节较轻、较重和严重等做出具体解释,提高有关量纪规定的可操作性、明确性。

  违纪事实是定性和量纪的客观基础。违纪事实不清,就无法定性,更无法量纪。有很多案件量纪失衡,就是因为违纪问题没有全面查清查实。在调查违纪事实时,要全面、客观地收集案件证据材料,既要查清被调查人违纪的情节,也要收集有关被调查人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证据,以及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以便在量纪时全面权衡违纪事实,对被调查人予以客观恰当处理,进而达到惩罚和保护党员干部并重的目的。

  创新审理方式,通过将定性量纪的依据和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强化案件审理教育职能,保障违纪人员合法权利。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案件工作中,由违纪人员通过你自己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责任等情况,对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条例规定,自我认定应当受到的具体党纪、政纪处分的档次。审理人员在认真听取违纪人员意见、辩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教育,强化其党纪法规意识,促使其正视自己的问题,达到自我教育、自我转变的目的。对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拒不认错的,严肃进行批评教育。

  按照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的新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量纪的监督指导,要完善案件质量检查标准,要加大对量纪方面的检查力度,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量纪明显不当,存在畸轻畸重、量纪错误的情形,要严肃倒查追责。通过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增强案件主办人员及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等,有很大成效避免行政和舆论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