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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美成都:上市公司旗下金堂县天伦燃气抄错表案18个月赢了

时间: 2023-11-21 09:11:03 |   作者:华体会官方网站

  这是近三个月的缴费事实,表明你们认可我们的新收费标准。这也表明,之前我们的结算是错误哦。这样的线万多哦。

  狐狸一级官:狼先生供气、小羊用气是事实,法庭上双方也认可了计费错误的数据……本院判小羊赔钱。

  狐狸二级官:本庭二审。从一审看,双方认可了计费错误的数据……本院判小羊赔钱。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小象新闻官:NND!狼公司是上市公司,接受社会监督!它用一个智商为0的人来抄表?抄错18个月?抄表的职位是钱买来的,还是萝卜岗?

  梅花鹿公益人:上市公司这么混乱?用人混乱?不培训就上岗?还有管理、核查……任何一个职位尽到责任,都不应该这么长时间范这么低级的错误啊!

  2017年7月,四川成都盐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号为2017-032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

  2017年10月,在没有“天然气供气合同”、“用气计数、计费约定”的情况下,燃气公司开始供气,酒业公司开始用气。

  刚开始,一切皆好。酒业公司用气,燃气公司派出“专业”的人员抄表、计数,然后,按照燃气公司的计数交费。从2017年10月-2019年4月,整整18个月,酒业公司都严格按照燃气公司用气方量和时间缴纳气费。

  “每月10日前缴清所使用的气费,从无拖欠和少交,期间双方均认可计数和计费的方式,从未有过任何异议。”酒业公司负责人说。

  “燃气公司为我们装了两只表——据了解,同行业基本都只装有一只表。他们说两支表有误差。我们只好按他的新方式计费——用这种新方式是让我们的费用暴增。”面对采访,酒业公司很无奈。“只能由他供气,我们有什么办法呢?”

  燃气公司见酒业公司认可了新的计费,转过头就要求酒业公司依照现在的计数和计费,补之前18个月近30万元的费用。

  酒业公司在燃气公司的“解说下”,只好认可两表的差异,但并不认可这突然冒出的几十万“债务”。

  2020年10月,燃气公司一纸把酒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酒业公司立即给付用气款265448.82元。并象狼一样霸气地要求“按支付银行同期贷款的资金利息”。请看清楚了,其还请求法院判令酒业公司“贷上他们家的款了”。

  四川省金堂县天伦燃气有限公司,以一份只能证明安装事项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居然让法庭以“供用气合同纠纷”为名,判决酒业公司一定要按燃气公司的新计费新收费,补足之前用气的“老用费”。

  一媒体人问:我小时候电费1元钱一度,现在电力公司只收几毛钱一度,那么我是否可以请金堂县法院帮忙判决电力公司退回老百姓之前比现在多缴的电费?这位媒体人表示,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类同——他们都是能源的垄断供应者,都属于抄表计费,而且都是“供方说了算”。

  审判的欧姓法官在开庭中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的庭审活动将进行全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所形成的音频视频资料将可能存入案件卷宗,并可能在网上公开或作法制宣传等之用。

  “我们真心希望,在上级部门的监督下,法院公开这份没有一点剪辑和技术处理的视频,供时代和社会检验庭审的公正与公平。”酒业公司负责人表示。

  酒业公司:LLQZ-40A表是被答辩人提供给答辩人的用量计量器具,和燃气公司签订了合同,答辩人按时缴费,不存在拖欠和少付……。

  法官:原被告之间2017年建立供用气合同关系至今。争议焦点如下:1、酒业公司欠付燃气费是多少是否应当支付?2酒业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是不是真的存在,若存在由谁承担?各方当事人对本庭的归纳是否有异议?

  法官的语境是不是有点意思:酒业公司在“只认可使用燃气,不认可误差金额”的情况下,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就已经套上了“欠付燃气费是多少是否应当支付”。而酒业公司所主张的损失却是“是不是真的存在”,“若存在”?其语境确定法官在办案,不是在导案?

  法官:法庭调查的重点将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燃气安装合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在答辩中酒业公司承认有用气误差的事实……

  安装合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能证明计数计费的关系吗?法官为什么力撮向“证明双方合同关系”上靠呢?难道喜欢天下人一起来围观?

  在答辩中,酒业公司承认用气误差的事实——承认这个事实,是基于社会普遍的认识:都是“垄断公司说了算”。

  在这里,法官为什么不是让燃气公司证明——消费者必须随时按我的哪怕是口头提出来的计数计费方式——有合同约定?符合社会约定?符合法律约定?

  要知道,燃气公司的背后是一个上市公司,一个受社会监督的上市公司,一个应该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合同规范、管理规范、用人规范、培训规范、财务规范、结算规范的上市公司!

  法官:2019年4月之后是否是按照修正仪抄表缴费的?……酒业代表:请休庭我询问财务。复庭。法官:被告对欠付金额有什么意见?

  是不是法官很有意思?复庭“对欠付金额”有什么意见?“争议费用”已经被套上了“欠付”!真想问:法官是以预设结果导向办案吗?

  酒业公司:我们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按月结,该合同就应予以终止。产生新的供用气合同,对方变更的修正仪(应)以法律(为)依据。

  燃气公司:有签,但是我们没找到,但有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予以佐证。我们是长期用气的事实关系,每月收取气费,有时是预存,所以不存在按月确认合同关系的问题。

  我们又笑了!上市公司签了合同,找不到了?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可以佐证。就凭这口头的话语,就被法官采信?预存,需要每月预存?

  而《燃气流量计体积修正仪》(GB/T 36242-2018)是2019年1月1日才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最终,一审【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121民初3872号】、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2890号】,燃气公司大获全胜!

  什么是社会责任?背靠上市公司,没员工录用标准、培训标准、管理标准、核查标准?

  四川省金堂县天伦燃气有限公司隶属于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据官方消息,河南天伦集团核心业务为房地产、天然气、旅游三大产业板块,旗下拥有香港主板上市公司天伦燃气 (股票代码 1600HK)及百余家子公司,连续多年被评为“最具创新力企业”、“中国优秀企业”,并两度入选福布斯中国慈善榜。董事长在企业官网表示:“天伦集团必须是一个具有远见卓识的企业;一个不断学习创新、超越自我的企业;一个不懈追求完美、追求卓越的企业;一个能为国家、社会、客户、合作伙伴、员工创造最大价值的企业。对此,我们孜孜以求。”

  背靠着上市公司,四川省金堂县天伦燃气有限公司有不有成熟的用人标准?有不有成熟的录用员工标准?有不有成熟的管理标准?有不有成熟的培训标准?有没有成熟的核查标准……这些标准,只有一个环节正常,都不应该出现连抄表计费都一而再再而三搞错18个月的乌龙事件。

  除非,四川省金堂县天伦燃气有限公司真是天伦集团派出的慈善机构,录用“智商为0”的员工、甚至“智商为0”的管理。要不,金堂天伦就应该证明抄表工、管理、培训、合同审核、财务在那18个月集体犯某种疾病,以致全公司18个月皆因病不能及时正常识别自己安装的计费表和计费。若无法证明,我们就有理由提醒天伦的各界股东:天伦燃气金堂员工是否是“买来的职位”?

  安装合同只证明安装了燃气流量计体积修正仪和《罗茨表》流量计。安装合同不是用气合同,没有计价约定,也没有如何计数的约定,完全是“燃气公司说了算”。

  一审判决称“双方一致认可”?而从庭审记录来看,从一开始盐井公司就不认可!在审判官某些言语的诱导下,盐井公司代表被套入“认可”。如果真的认可,就不会有这个纠纷。这个燃气计费,而且同时装两只表,在安装和使用的过程中,没有约定用哪一只表计费,没有约定如何计费。天然气的使用计费,不同于一般计费,比如重量,有实物在那里,500克、100克有公认的标准。而这个天然气计费,是鉴于盐井公司一直把燃气公司当专业,一直是由“燃气公司说了算”。具体为盐井公司用气从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共18个月,一直由“燃气公司说了算”——一直“按照燃气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计数、计费”,这18个月,彼此已形成长时间的“约定计数、计费”方式。

  国家标准《燃气流量计体积修正仪》(GB/T 36242-2018)在2019年1月1日实施,2019年3月天伦燃气公司“变卦”不按彼此已形成的“约定计数、计费”方式,告知盐井“以前记错”。盐井公司一直把燃气公司当“权威”,一直由“燃气公司说了算”,也就像绝大多数善良的中国老百姓和中国企业一样,“心底默认——并接受燃气公司按新的方式计数、计费”。

  著名伊索寓言《狼和小羊》的故事——不管小羊在哪里喝水,都是狼说了算。本案的焦点,是盐井公司自己花钱,请燃气公司安装了燃气工程(也就被锁定了只能由该燃气公司独家供气),只能被迫承认按燃气公司的新计数计费方式(否则,公司制作就会受阻)。然而,被迫接受燃气公司的新计费方式后,被一步步诱导,以认定新的计费方式反推“之前用气计数计费错误”,然后燃气公司以新计费“催缴之前已经足额结算了的款项”。法官在盐井公司代表“承认”计数的情况下【请社会注意,这里的承认是“一切以燃气公司为权威”的前提下,而且企业一直也只是承认计数(可能真有错),没有承认费用(现在法制社会,任何都讲书面,而且燃气公司背靠接受社会监督的上市公司】,顺着燃气公司的“追讨”,“坐死”盐井公司。

  盐井公司负责这个的人说:被上诉人作为供用燃气合同的燃气供给方及燃气表具的提供方,不仅是燃气的供给者,还是每个燃气用户的燃气表具的安装、校对及日常检测、维护的管理者。即每个燃气用户与供气方达成供用燃气合同后,用户的燃气表具由供气方提供,并负责表具的安装、校对及日常检测维护,其安装好燃气表具以后应该按时进行检查,察觉缺陷及时维修,如果认为表不准,应及时校正,如果没有及时校正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产生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上诉人。根据供用燃气的交易习惯,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燃气公司均是按照罗茨表上的数据收取燃气费。因此,被上诉人在燃气表具安装好后就一直按照罗茨表上的数据收取费用直至2019年4月才按修正仪抄表收费。现被上诉人主张要求上诉人支付从2017年至2019年4月期间按修正仪的读数补足费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更不符合上市公司、正规企业的种种规范。